黄淮网(费坚真 通讯员 徐仕评) 徐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贯彻落实省局《2023江苏省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在全市范围内持续开展“铁拳”工作,查处了一批有影响力的案件,维护了徐州市场的良好秩序。近日,按照省局统一部署,徐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第六批典型违法案例。
案例一:沛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苏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绝热用挤塑聚苯板(xps)案
2023年2月21日,沛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判定江苏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生产的建筑保温材料绝热用挤塑聚苯板(xps)不合格。经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建筑保温材料绝热用挤塑聚苯板(xps)500立方米,已售出460立方米,库存40立方米,违法所得为11960元,货值金额165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沛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不合格绝热用挤塑聚苯板(xps)40立方米,没收违法所得11960元,罚款82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件当事人生产的绝热用挤塑聚苯板产品,主要用于新农村建设墙体保温、平面混凝土屋顶及钢结构屋顶的保温等,其密度、吸水率、导热系数等是保温材料重要的质量指标。本案中绝热用挤塑聚苯板其关键指标导热系数不合格,容易造成绝热性能下降、火灾安全隐患等,给新农村建设和建筑工程带来安全隐患,此案的查办严厉打击了生产不合格保温材料的违法行为,保障了涉农工程建材质量安全。
案例二: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徐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案
2023年2月4日,鼓楼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徐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存在刷单的行为。经立案调查发现,自2022年6月18日起,当事人为了提高自己在“拼多多”平台网店的销量及展示排名,通过刷单的形式与第三方进行虚构交易,虚构交易39单,虚构商品成交数量681961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鼓楼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随着电商平台的兴起,网络购物已经成为消费者日常购物的主要方式之一,且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商品销量是其选择商品的重要参考方式之一。当事人为了提高其商品销量,通过虚假商品销量的方式来吸引消费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消费环境,甚至给消费者带来不良的消费体验。该案有力的打击了不良商家的刷单行为,净化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管理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促进和改善了网络市场的消费环境。
案例三:云龙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徐州某厨具销售部经营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2023年8月8日,云龙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职权检查发现徐州某厨具销售部经营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商用燃气灶具。经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0台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不符合gb 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5.2.1.13“燃具应安装熄火保护装置”的标准要求,货值金额611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云龙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其销售的10台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燃气灶具是厨房中使用率很高的产品之一,燃气灶具本身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更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当事人所在的市场为当地规模较大的酒店厨房集中交易市场,本案的查处能够促使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履行主体责任,阻断不合格燃气灶具流入使用者手中,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案例四:新沂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销售含有非法添加物质化妆品案
2023年10月10日,新沂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反映张某经营的淘宝店铺销售的美白套装日霜、晚霜不合格。经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案涉化妆品,检测出的重金属汞、砷以及糖皮质激素类添加物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案涉化妆品货值金额6926.4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新沂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926.40元,罚款13073.6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本案案涉化妆品中非法添加重金属汞、砷和激素,消费者使用后短期内产生明显功效,但长期使用会对人体健康产生较大危害。本案的查办,有力打击了不法商家,对消除化妆品市场安全隐患、营造放心安全的化妆品消费环境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众用妆安全。
案例五: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丰县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擅自从事特种设备改造案
2023年7月19日,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丰县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擅自购进、改造两台电动单梁,并伪造了铭牌。两台均已运至江苏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厂房内,一台已安装未使用,另一台尚未安装。丰县市场监管局当即制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改造起重机械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在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之前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当事人随即拆除非法改造、安装的电动单梁,并做回收处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丰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00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电动单梁在工厂车间、仓库、物流中心等场所得到广泛应用,涉案企业安全责任意识淡薄,擅自改造电动单梁,给安全生产留下来极大的隐患。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告诫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以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
案例六:睢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徐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组织虚假交易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3年3月17日,睢宁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称徐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存在刷单炒信等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采取组织虚假交易的方式,为网络交易平台上店铺的销售状况进行虚假宣传。在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19日期间,当事人联系刷手刷单129单,介绍刷单平台刷单13908单,评价1800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睢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刷单是表象,失信是根本。本案中,当事人作为网络店铺代运营等服务的互联网企业,通过刷单炒信虚构交易信息提高店铺及商品知名度,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其他同业经营者的利益,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睢宁县市场监管局严打刷单炒信黑灰产业链,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提供了坚强的后盾,为电商经营市场提供了良性发展的平台。
案例七:泉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社区卫生服务站销售抗原检测试盒时对消费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规定案
2022年12月17日,泉山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某社区卫生服务站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经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抗原检测试盒时,将可单支销售的抗原检测试盒,通过销售人员口头告知的方式,规定消费者购买抗原检测试盒必须五只起购,单只不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泉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中泉山区市场监管局消费维权执法行动迅速,以“小切口”护航“大民生”,对于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有力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健康、清朗的消费环境。
案例八:邳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伪劣化肥案
2023年3月3日,邳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邳州销售的水溶肥进行监督抽检,发现案涉水溶肥总养分的质量分数、总氮含量、氧化钾含量等指标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据此案件线索,邳州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公安机关在全国多地查获多个案涉伪劣化肥窝点,初步统计涉案货值达500余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并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邳州市市场监管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典型意义: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是保障种植养殖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而化肥质量高低又是农业种植能否高产增效的生命线,该案中当事人生产的化肥不能达到国家质量标准要求,甚至部分养分指标远远低于国家标准,其销售化肥行为将导致广大种植户农作物减产,收益减少。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针对群众投诉线索会同公安机关从某农资经营部着手,迅速出击,顺藤摸瓜,成功端掉假冒伪劣化肥生产窝点,及时阻止了其不良影响的进一步扩大,规范了农资市场经营秩序,保障了广大农民种植户合法权益。
案例九:铜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宗某等人生产、销售添加了4-氯苯氧乙酸钠的豆芽案
2023年6月7日,铜山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案件线索,反映铜山区宗某生产的绿豆芽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经立案调查发现,在宗某经营的市场摊位销售的绿豆芽、黄豆芽及家中操作间正在生长的黄豆芽和其喷淋花洒中的液体中均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涉案金额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铜山区市场监管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办案人员以习总书记“四个最严”的指示为指导,以“打击一个、震慑一片”为目标,将本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目前,已经捣毁宗某无证生产窝点一处,同时摸清了其生产、销售的上下级关系,本案公安机关继续侦办中。
案例十:徐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徐州某美甲美睫店销售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3年4月24日,徐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徐州某美甲美睫店销售的“彩虹糖”中非法添加药品。据此案件线索,徐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人员和部门,委托徐州市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查证案涉“彩虹糖”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盐酸西布曲明,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徐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西布曲明是一种抑制剂,属于中枢活性物质,可以引起多巴胺和肾上腺素等物质的释放,曾被用于减肥药,一般患者食用后会出现呕吐、头疼、眩晕、心律不齐等症状,在我国已经停产禁销。有些不法商家在普通食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通过微信朋友圈、抖音直播等进行宣传销售,误导广大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将严肃查处此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