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不动产发[2017]5 号 为便民统一、提高效率,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和徐州市不动产登记局《关于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婚姻状况的公告》,按照统一审查原则,在不动产登记时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现将所涉事项公告如下: 自然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如合同记载的当事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申请人无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但涉及未经公证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及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变动,夫妻双方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离婚析产等情形除外。 本公告事项自2017 年11月1日起在铜山区施行。 徐州市铜山区不动产登记局 2017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