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讯(记者 马祚波)扬子晚报记者1月7日从房管部门获悉,针对南京市经济适用房上市的相关政策出现微调,从2019年1月7日起取消“经适房上市,所有权人应另有住房”的规定,这就意味着经适房上市的门槛降低。
据悉,南京市住房保障中心昨日公布了一份“关于调整经济适用房上市办理要求的通知”,并张贴在房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窗口处公示。该“通知”要求,为了优化经适房上市流程、方便群众,自2019年1月7日起取消“经适房上市,所有权人应另有住房”的规定,其他要求不变。
扬子晚报记者了解到,南京市此前执行的经适房上市办法主要有四项条件:
1、转让方购买经适房满5年,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后,可以上市交易;
2、转让方应向政府交纳超出原购买价部分的50%差价收益金(集体土地上被拆迁户取得的经适房转让时不需交纳);
3、所有权人(转让方)另有住房,且他处住房要满足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住房保障规定标准;
4、违规申购经适房的行为已经处理完毕。
市场人士指出,不再限制经适房的卖房人需另有住房,实际上是降低了经适房上市的门槛,有助于提升经适房供应量。就南京房地产市场而言,目前经适房交易量并不多,对商品房市场的影响也微乎其微。从房管部门去年12月公布的2019年1季度全市经适房上市指导价上看,南京76个经适房小区的价格从7500元-16600元/㎡不等,而经适房的挂牌价明显高于指导价,河西板块的经适房上市价几乎是指导价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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