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社区服务用房条件 推进社区治理现代化 我市出台政策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 |
徐州日报讯(全媒体记者 吴悠)为了加强社区服务用房的建设和管理,推进全市社区现代化建设,日前,市政府出台《徐州市市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移交使用、维护和权属等方面作了具体要求。 据了解,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用房是指: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自治和服务管理的用房。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是指:为社区内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家政服务、精神慰藉、休闲娱乐教育咨询等服务的养老用房。 《办法》规定,从2018年1月20日起,徐州市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区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配套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项目需分期开发的,规划部门按开发建设总量进行统一规划,原则上将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安排在首期建设。 市民政、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房管、城市管理、民防、公安消防等部门以及区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移交、使用、维护和权属申领等工作。 新建住宅区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应按照每百户居民不低于30平方米进行规划、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以上标准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要求规划、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配置在交通便利相对独立集中、方便居民出入、便于开展服务和活动的位置,不得配置在零碎边角、地下层、半地下层、夹层、架空层、顶楼阁楼、车库;不得分散配置;与其它建筑合建时,应设置在建筑物一楼部分,并有独立出入口。 另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按照其规划设计用途进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规划用途,不得侵占、挪用、抵押、出租或改作它用。擅自改变服务用房规划用途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安排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老旧小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向民政、发改部门立项报批时,实行承诺制,由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作出不挪作它用的书面承诺。所在地区民政部门应统筹考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运营管理,除基本水电费用外,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得向运营机构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办法》要求,2013年1月1日前已建成使用的住宅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未达标的,2014年8月7日前已建成使用的住宅区没有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或用房不能满足需求的,由民政、规划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在闲置地、公园边角等场地进行规划布点;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社区,应将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纳入新建住宅区整体规划予以建设和移交。上述用房建设应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 对于无法选址建设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通过调剂、置换、购买、租借等方式解决,并确保已建成住宅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达到每百户15平方米以上,所需资金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统筹,市人民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