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开发公司隐瞒信息,销售物业管理用房 物管用房岂能擅自出售 |
|
■案情简介 开发公司隐瞒信息,销售物业管理用房 2006年5月26日,张女士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一份,约定:某房地产公司将其开发的某花园小区北围墙商业配套房一至二层、作价115万元出售给张女士。付款方式为:订立合同后张女士支付房款50万元,开发公司将房证办理至张女士名下以后,张女士再将余款支付完毕;同时开发公司承诺将房证办理至张女士名下。 合同订立以后,张女士在支付50万元购房款后,占有并使用该房产。然而房地产公司却迟迟无法为张女士办理房证。2014年,张女士将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返还房款及赔偿房屋增值部分的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民事判决:解除了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房地产公司返还张女士购房款50万元、赔偿损失十余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经法院查实,开发公司在小区建设时,将销售的房屋规划为了物业管理用房,该房屋系小区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公司无权销售,房屋产权部门对该房屋也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房地产公司作为开发与销售的专业公司,在对外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时,是明确知晓开发建设范围内的房源规划性质及可销售的房源等相关政府审批、开发建设信息的,故其在销售该房产时隐瞒了上述信息,造成订立的合同无法履行。故张女士要求解除合同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同时房地产公司应承担赔偿因自身的违约行为给张女士造成的因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而产生的房屋价值损失的法律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买房人不能只图便宜 首先,房地产公司不能为了利益而违法销售物业管理用房;其次,买房人也不能为了图便宜,低价购买物业管理用房。 ■律师名片 李超 徐州日报法律顾问团专家组成员、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超为安国律师事务所江苏部主任律师。李超自2002年取得律师资格,至今执业14年,先后办理过各类重大复杂案件,具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及敏锐的分析洞察能力。2014年在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证券上市班深造学习。 专业领域: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纠纷;2.建设工程案件;3.校园案件。 |